蒲江县人民医院(蒲江县医院挂号) - 鸿海伟业生活资讯网

 人参与 | 时间:2024-07-02 21:51:08

本文目录一览:

  • 1、蒲江县客运站到蒲江县人民医院咋坐车啊,很急!
  • 2、成都蒲江县人民医院的行政管理岗位工资待遇是多少啊,请知情人士回答下,决定我的人生啊
  • 3、人伤交通事故案情
  • 4、人伤交通事故案情?

蒲江县客运站到蒲江县人民医院咋坐车啊,很急!

打个三轮大概5-6元 打的起价4元。大概7元左右吧。。

驾车路线:全程约3.0公里

起点:蒲江客运中心

1.从起点向西南方向出发,沿兴隆路行驶140米,左转

2.行驶60米,右转进入朝阳大道

3.沿朝阳大道行驶640米,右前方转弯进入飞虎路

4.沿飞虎路行驶710米,左转进入桫椤路

5.沿桫椤路行驶590米,过右侧的美好·家园购物中心,右转进入鹤山北路

6.沿鹤山北路行驶270米,过驭龙桥,左前方转弯进入 *** 街

7.沿 *** 街行驶240米,直行进入西街

8.沿西街行驶240米,直行进入河西路

9.沿河西路行驶100米,到达终点(在道路右侧)

终点:人民医院鐧惧害鍦板浘

成都蒲江县人民医院的行政管理岗位工资待遇是多少啊,请知情人士回答下,决定我的人生啊

自从被三院托管后,现在是一年不如一年了,工资都几百元,行政的奖金还好点,拿平均奖。临床好多科室的奖金一个月才一千多两千不到。其他啥收入也基本接近没有了。坑爹啊,从来没见过哪个医院收入这么低的。而且医院各项收费还贵,不知道赚这么多钱都上哪里去了?也没见发给员工。现在三院还要继续托管五年,等着喝西北风吧。

人伤交通事故案情

原告:张××。原告:卿×,张绍珍之婆母。原告:卿×,张绍珍之女。被告:龚××。1992年7月26日晚9时许,原告张××之夫、卿××(78岁)之子、卿×(17岁)之父卿××骑自行车沿蒲江县寿卧公路行进,被告龚××无证驾驶嘉陵50型摩托车与卿反方向行驶。在寿卧公路17公里处,两车发生碰撞,卿的自行车前圈被撞坏。当时卿自感未受伤,即推起自行车离开现场步行回家。次日上午8时许,卿××呕吐、昏迷,被送到西崃区医院医治,经诊断为颅内出血,并于次日晚转人蒲江县人民医院治疗。县医院诊断卿为脑出血、硬膜下血肿、海马沟回疝,要求其住院手术,但卿自认为伤势不重,不愿住院手术治疗。在医院向其表明如不予手术治疗可能产生生命危险的后果时,卿仍执意出院,并称后果自己负责,不找医院。7月30日卿出院,回家后一直处于浅昏迷状态,于8月1日死亡。次日,原告等人邀约亲友和被告之父进行协商并达成赔偿协议,由被告之父付给死者家属赔偿费6000元。8月20日,原告等人向交警队报案,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,事故由龚××负全部责任。为此,原告向蒲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,被告应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。因死者生前是承包果园的专业户,年收入为1200元,根据交通事故赔偿的有关规定,应赔偿现金23305元,除赔偿6000元外,还应再赔偿17305元,并承担案件诉讼费。被告辩称,车祸造成卿××死亡一事,原告已和我父亲及双方亲友在场调解达成赔偿协议,我按协议一次性付清了各种费用6000,原告对自己在自愿、互谅、互让之下所作的民事行为翻悔,我不予认可,其提出的再赔偿17305元的请求,我不予同意。

人伤交通事故案情?

原告:张××。原告:卿×,张绍珍之婆母。原告:卿×,张绍珍之女。被告:龚××。1992年7月26日晚9时许,原告张××之夫、卿××(78岁)之子、卿×(17岁)之父卿××骑自行车沿蒲江县寿卧公路行进,被告龚××无证驾驶嘉陵50型摩托车与卿反方向行驶。在寿卧公路17公里处,两车发生碰撞,卿的自行车前圈被撞坏。当时卿自感未受伤,即推起自行车离开现场步行回家。次日上午8时许,卿××呕吐、昏迷,被送到西崃区医院医治,经诊断为颅内出血,并于次日晚转人蒲江县人民医院治疗。县医院诊断卿为脑出血、硬膜下血肿、海马沟回疝,要求其住院手术,但卿自认为伤势不重,不愿住院手术治疗。在医院向其表明如不予手术治疗可能产生生命危险的后果时,卿仍执意出院,并称后果自己负责,不找医院。7月30日卿出院,回家后一直处于浅昏迷状态,于8月1日死亡。次日,原告等人邀约亲友和被告之父进行协商并达成赔偿协议,由被告之父付给死者家属赔偿费6000元。8月20日,原告等人向交警队报案,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,事故由龚××负全部责任。为此,原告向蒲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,被告应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。因死者生前是承包果园的专业户,年收入为1200元,根据交通事故赔偿的有关规定,应赔偿现金23305元,除赔偿6000元外,还应再赔偿17305元,并承担案件诉讼费。被告辩称,车祸造成卿××死亡一事,原告已和我父亲及双方亲友在场调解达成赔偿协议,我按协议一次性付清了各种费用6000,原告对自己在自愿、互谅、互让之下所作的民事行为翻悔,我不予认可,其提出的再赔偿17305元的请求,我不予同意。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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